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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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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無人機產業法規發展概述

作者 康瑋帆

任職單位: 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刊登日期:2025/12/29

摘要

全球主要國家無人機產業法規的發展,已從單一技術與應用管理,逐步走向系統性安全、隱私、國安並重的全方位監管。美國、歐盟、中國大陸和日本等國,皆建立了註冊、空域限制、遠端識別及操作認證等標準架構,並針對商業、物流與軍事等應用制定分級審查機制。近年地緣政治與市場信任分化,促使西方與中國在國家安全、供應鏈溯源和數據管理上產生明顯分歧。但各國無人機法規主要趨勢仍舊朝著智慧監管、自主設備、安全數據和新興應用納管等方向進行調整與發展,形成法規與技術一起同時精進,為全球無人機產業創造穩健發展的基礎。

Abstract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the drone industry have evolved from managing discrete technologies and applications to comprehensive oversight that equally prioritizes systemic safety, privacy, and national security.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mainland China, Japan, and other major jurisdictions have established standardized regimes covering registration, airspace restrictions, remote identification, and operational certification, alongside tiered review mechanisms tailored to commercial, logistics, and defense use cases. In recent years, geopolitical dynamics and fragmented market trust have driven pronounced divergences between Western countries and China reg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supply chain traceability, and data governance. Nevertheless, the prevailing trajectory of unmanned aircraft regulations continues to shift toward “smart” supervision, autonomous systems, safety-critical data, and the incorporation of emerging applications, aligning legal requirements with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laying a robust founda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growth of the global drone industry.

前言

無人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UAS/Drones)市場近年來快速成長,從軍事應用迅速擴展到全球商業與社會基礎設施等重要領域。商業領域在影視航拍、農業測繪、設施巡檢到物流配送都可以看到越來越多使用無人機來解決該領域的問題或是提升效率。而目前無人機技術的發展速度遠超出了現有航空法規的預期與應對能力,也形成了產業發展中的關鍵議題之一。

根據國際市場研究機構 Markets & Markets 的數據,全球無人機市場規模預估將從 2025 年的 261.2 億美元成長至 2030 年的 405.6 億美元,於預測期間的年複合成長率為 9.4%[1]。不論在國防及政府部門或是民用及商業用途,都將有顯著的成長,而這股成長的動能也驅使各國政府必須加速建立一套永續且具前瞻性的監管體系。

無人機法規的演進,經歷了從「無差別管理」到「分級分類監管」的轉變。在商業化初期,許多國家,如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嘗試將輕型無人機納入現有的航空體系,如模型飛機或傳統有人機的規定,導致商業創新受到嚴格的視距內(Visual Line of Sight, VLOS)限制。這一階段,法規的重點是保障有人機的安全空域,主要依據無人機的重量和飛行高度進行粗略劃分。直至 2012 年法案明確要求 FAA 於 2015 年前提出民用 UAS 安全融入國家空域系統(National Airspace System, NAS)的規劃,包括制定商業無人機營運與認證標準,該法案第 333 條賦予 FAA 核准特定商業無人機營運的例外權,為開放商業化奠定基礎,促使商用無人機獲得合法的地位。該法案是美國無人機發展史上的重要分水嶺,確立了無人機作為獨立商業工具的法規基礎 [2]。

最初的法規挑戰,集中於單純的「空防安全」,例如避免無人機與民航機發生碰撞、或擅闖機場、軍事基地等禁限航區。然而,隨著無人機設備的普及和功能的強化,新的問題浮出水面,像是高解析度影像採集帶來的個人隱私權侵犯;透過遠端連線和數據回傳造成的數據主權和網路安全漏洞;以及無人機用於關鍵基礎設施檢測後,其製造商國籍引發的地緣政治與國家安全風險。這些挑戰顯示,將無人機僅視為飛行器的法規框架已經過時。

面對複雜的挑戰,全球無人機法規正從過去的單點技術管理,轉向系統性、全方位、且基於風險的監管模式。主要經濟體如美國、歐盟、中國大陸與日本,皆已著手建立涵蓋強制註冊、遠端識別(Remote ID)、操作者認證、以及空域數位化管理的標準架構。特別是在地緣政治的影響下,法規開始在供應鏈、數據流向與國防安全上畫出明確界線,標誌著無人機監管已進入「安全、隱私、國防並重」的協同進化階段。

主要國家法規發展狀況

隨著無人機技術的成熟與應用場景的更加多元化,各國監管機構體認到,傳統的有人航空法規已無法有效涵蓋無人機的獨特風險與操作特性。因此,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數位化優先(Digital-First)的基礎架構已在全球逐漸被明確訂立出來,其核心要素包括:強制識別與註冊、空域管理數位化,以及操作者與設備的認證。目的在實現無人機運行時,能夠安全、可預測且高效地整合至國家空域系統中 [3]。現在就全球主要四個無人機市場進行分析如下:

1. 歐盟(EASA):統一市場與風險分類管理

歐盟統一無人機法規由歐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以推動歐盟單一市場無障礙流通、保障空域安全並促進創新。其核心制度分為「產品 Class 分級(C0~C6)」與「操作類別(Open / Specific / Certified)」兩大架構。C-Class 分級主要針對無人機製造商,規範技術和安全標準,確保產品具備合格標章,有效提升產業一致性和使用安全。操作類別則關注操作者及營運單位,依據不同風險場景劃定管理流程,讓消費者、專業用戶到航空級商業應用都能在統一規則下彈性運作。透過這套雙軌架構,歐盟達成法規透明、產品安全、風險管理與市場整合等多重政策目標。

EASA 制定的監管制度,就是以「風險分類」為主軸,把無人機操作劃分成三種類別:開放、特定與認證。這三個類別的差別,不在於無人機是做什麼用途,而在於它的飛行條件與潛在風險有多高。舉例來說,若只是短距離、低高度、在人煙稀少地區飛行,就屬於風險低的「開放」類;若需要超視距操作、在城市或複雜環境中飛行,就會被歸入風險較高的「特定」類;而載客或進入受控空域的操作,則屬於最高風險的「認證」類。

同時,歐盟也是推動無人機交通管理法規化最積極的地區之一。在 2021 年發布的 EU 2021/66 法規中,歐盟就訂定了關於無人機數位空域管理的法定框架,針對 U-Space 數位空域服務提供者(U-space Service Provider, USSP)所設立的數據共享協議,USSP 必須依據歐盟 U-Space 規範,採用標準格式和開放通訊協定,確保航行、飛行授權、天氣等關鍵數據即時、完整地與其他 USSP、空域資訊平台(Common Information Services platform, CIS)、空中交通服務提供者(Air Traffic Service Provider, ATSP)共享,實現不同系統能夠互通,以及規定強化資訊安全和隱私保護。USSP 還需積極配合主管機關審查與查核,主動通報異常,完全落實運作責任。根據法規,所有 USSP 至少須提供網路識別、地理感知、飛行授權與空域資訊四大核心服務,共享數據內容以支持多家 USSP 同步營運與安全協調。

2. 美國(FAA):Part 107 與務實的逐步開放策略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將無人機系統整合進入國家空域系統的過程,採取的法規路徑是務實、以技術成熟度為導向的方式。FAA 傾向於先確立基本安全規則,再透過「豁免機制」逐步開放複雜操作。2012 年 FAA 現代化與改革法案(FAA Modernization and Reform Act of 2012)要求 FAA 在 2015 年 9 月前將無人機(UAVs)整合到國家空域系統中,透過「操作優先」(operations first)的授權方法,廣泛發放豁免(例如已授予超過 65,000 項豁免),為未來更複雜操作的法規制定鋪路。最終目標是實現例行性的自主超視距(BVLOS)操作。

DOI:10.30256/JIM.202601_(51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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